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站logo

律师咨询电话:133-9191-9102

反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时间:2021-10-01 17:13:36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众多的企业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与商业、服务业竞争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组织等。在市场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如行为人为与他人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印刷虚假宣传品、订立印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合同等,即使该宣传品尚未散发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标尚未印制,但均已经构成了侵权危险。受害人要求法院制止这种行为的,应当获得支持。

相关推荐:

律师解析: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额就是被侵权人损失吗?
我国法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析: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邹维高律师个人证件照

联系律师

本站律师:邹维高

北京咨询电话:13391919102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168号中嘉大厦

山东咨询电话:13805310539

山东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

法律专长: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商业秘密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